-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6.12 修正)》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針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層級、組設單位 與機關及員額總數等要項以總額方式規範,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茲為配合一百十四年 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修正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及副秘 書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及副秘書長規定,以及修正鄉(鎮、市)公所得置 主任秘書職位之人口數門檻及任免依據,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三人、副秘書長三人。(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定明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二人、副秘書長一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鄉(鎮、市)公所置主任秘書之人口數標準及任免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50122097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19、32條條文;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19條自114年12月5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