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1.22 修正)》 水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三十二 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 年二月七日。本次係因實務上為確保水道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危害,於交通部 中央氣象署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解除後,常仍需持續辦理搶險、搶修工作,爰 修正本細則第五十四條,將水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 險、搶修等處置之必要期間;另考量徵用權之行使若無時間上限,恐影響人民權利過 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以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