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15.05.21 修 正)》 現行本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係於八十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府 人二字第八○○○三○八二號函訂頒,其後陸續為配合機關特性及業務需求、賦予首 長更大用人自主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令修正、銓審實務作業程序簡化、各機 關組織修編、高資低用限制、公教分流專責管理、擴大任免授權及簡化行政作業等原 因,分別於八十三年、八十五年、九十年、九十一年、九十七年、一百零二年及一百 一十年共七次修正,審酌公務人力環境變化,為廣納人才,降低本府公務人員缺額情 形,並縮短遴補作業時間,爰刪除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文字,擴大授權各機關(構) 學校首長,進用府外公務人員擔任薦任官等職務,其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 最高職等者,得本於權責擇優用人,以應實務需要。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5300415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5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