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修正總說明(115.05.14 修正)》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於 91 年 11 月 26 日以北市主五字第 09131100500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並於同日下達施行。茲為配合實務運作 需求,爰修正本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八條但書業已明定,營業基金、信託基金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為求法規適用之一致性, 爰於第一點增列上開基金完成基金會計制度之設計及審核期間之起始日由基金設 立之日起算,以資明確。 二、依實務運作需求、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及主計總處核定會計制度審核程序,修正 會商及核定處理程序,爰修正現行第二點至第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北市主會決字第1153004336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115年5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