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15.07.24 修正) 》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函頒,最近一次修 正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為符民防法規定,原規定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 ,未滿七十歲,修正為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53029729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