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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5302678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第四點附件三修正總說明(115.06.30 修正)》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函頒,最近一次修 正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茲依臺北市政府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府授人 給字第一一五O一二一一三一號函規定:「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約僱、工友及臨 時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每月最低工資一點一倍事宜,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 起各機關約僱人員,以每月最低工資一點一倍為基準,就月薪不足者補足其差額,並 隨同待遇調整或晉薪而併銷」及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修 正「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考核要點」,將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三 O點,修正為支俸薪點二五O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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