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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500011061號令修正公布第6、10、15、3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2月04日修正公布第6、10、15、3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司法院 105.12.30 釋字第743號
  •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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