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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115.07.16 法律字第11503507570號函
  •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之債權,並備具抵銷之適狀,始得為之。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可類推適用於公法上之抵銷。機關溢發公務人員薪資情形,溢發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則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符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主張抵銷之要件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7 簽見
  • 本案應屬無權占有補償金應否減免,及如何計收等問題,亦與是否得補正其程序無關,就此部分,主管機關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實際使用情形及週邊交易行情等因素,以決定如何追繳,或予以酌減
6.
7.
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1 簽見
  • 本案如臺北市政府確有欠款,則臺鐵局行使抵銷權,除本案內所涉債務關係,符合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外,亦屬於法有據
10.
11.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6 簽見
  • 本案行政機關縱可主張以金錢代替禮品或禮券之屆期債務抵銷,但其金額有限,與職工不當得利金額四十餘萬元相較,顯為杯水車薪,如欲以日後每年三節獎金抵銷,又須待其發放種類或金額確定後,始可行使抵銷權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21 簽見
  • 公法上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許抵銷,因此,雖法律未有特別明文規定,亦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其抵銷不論係以私法上債權對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私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為抵銷,均為法之所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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