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312號
- 如嬰幼兒之父母向產後護理之家請求製給嬰幼兒照護時之監視器影像複製本,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所列得拒絕提供之情形外,產後護理之家應依當事人請求之方式製給複製本,否則得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斷
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3.
- 法務部 98.11.04 法律字第0980043029號函
-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SOS等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