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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警政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2、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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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12.16 法檢字第0980805434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觀之,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因此,對於持有第3級、第4級毒品之行為人,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外,且為維護公共秩序並教育該行為人毒品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仍應命該行為人參加毒品危害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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