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4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6-2、205-2條條文;增訂第205-3、205-4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8.11.15 法律字第10803513550號函
  •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74.06.03之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2.
  • 法務部 106.07.21 法制字第10602512930號函
  •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3.
  • 法務部 104.09.03 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書函
  •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92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4.
5.
6.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4 簽見
  • 本案如查獲違法投資,係該校董事或有關人員所為,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除將失職人員移送檢調偵辦外,如涉及現任董事違法行為,則依私立學校法第56條逕停其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