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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71號令修正公布第8、32條條文
1.
  • 內政部 115.08.24 內授國水建字第1150810624號函
  • 下水道法第9條關於指定下水道機構,尚無規定其前置條件,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域需求,自行於自治條例或法規命令中補充;惟考量指定下水道機構涉主管權限之移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將指定事項登載於地方政府公報,始為合法
2.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參照,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而「指定下水道管理機關」行為,將使受指定機構負責下水道建設、管理事宜,與行政協助並不相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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