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15.08.24 內授國水建字第1150810624號函 下水道法第9條關於指定下水道機構,尚無規定其前置條件,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域需求,自行於自治條例或法規命令中補充;惟考量指定下水道機構涉主管權限之移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將指定事項登載於地方政府公報,始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