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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2、18、21、22~26、41、47~49、52、53、55條條文;增訂第1-2、20-1、21-1~21-5、51-1、53-1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並刪除第2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4年11月11日修正第1-1、12、18、21、22~26、41、47~49、52、53、55條條文;增訂第1-2、20-1、21-1~21-5、51-1、53-1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刪除第2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2.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3.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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