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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1-1、35、67、73、85-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8月17日修正之第21、21-1、35、67、73、85-2、8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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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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