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65、91條論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