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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0-2、100、106條條文;增訂第40-3、48-3~48-22、92-1、100-1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除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25868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
1.
  •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65、91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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