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05.19 總處培字第1150015654號函
- 機關如若發現公務人員申請加班不實而詐得加班時數且完成補休,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7、121條等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撤銷原核定之加班及加班補休,改以其他假別登記或以曠職論處
2.
- 內政部 100.11.23 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891號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