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2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7、38、67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5.02.26 法律字第11503502210號書函
  • 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後,機關繼續按月撥付月退休金至帳戶,該死亡後之核發處分係不生效力之行政處分,應由實際受領之繼承人負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