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5.02.26 法律字第11503502210號書函 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後,機關繼續按月撥付月退休金至帳戶,該死亡後之核發處分係不生效力之行政處分,應由實際受領之繼承人負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