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0.30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758號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要,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際,應採取去識別化之措施,且仍應注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