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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43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40157878號令修正發布第8-1、13、15、16-1、19、19-2、26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2日令修正發布第8-1、13、15、16-1、19、19-2、26條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