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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6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15年5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國民教育法
    第 40 條
    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 第一項辦法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 、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 資格條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第 55 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 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則
    第 5 條
    五、資源班實施方式與內容 (一)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 (二)依學生需求,提供直接教學、間接服務,並對學生之普通班教師提 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進行協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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