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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授殯字第1143016388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2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