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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數位發展部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1、3、10、11條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7 條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按其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 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報由 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自管理、 技術、認知及訓練等面向,辦理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前二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區分基準、核定或備查程序、變更申請、資通 安全防護措施辦理項目、內容、專職人員之資格條件與配置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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