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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11.29. 府訴字第八九一0八九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企業社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
    三二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士林區○○街○○號○○樓建築物,未經核准擅自經營作為電腦網路
      遊戲業暨電子遊戲場(○○),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
      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
      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為電腦網路遊戲
      業。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六一八五00號書函通知訴願
      人略以:「說明:....二、查本市○○街○○號○○樓原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核准營業項目為電子資訊服務業,案經本府警察局少年隊查獲從事電腦網路遊戲業
      暨電子遊戲場,經本局以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九十條規定處以罰鍰,案查前述地址應
      屬未領有使用執照之舊有建築物,自無建築法七十三條、九十條之適用,故本局同意撤
      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一七五三0五號(書)函罰鍰處分....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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