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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8.12.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二四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六月十四
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四一四一九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設立於本市信義區○○○路○○段○○號,市招為「○
○館」,係屬密閉空間,經民眾向原處分機關檢舉訴願人未依規定區隔設
置明顯吸菸區(室)及未設置禁菸標示,原處分機關遂囑本市信義區衛生
所調查取證。案經該所稽查人員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至現場實地稽查發現
,訴願人確有未依規定區隔設置明顯吸菸區(室)及未設置禁菸標示之情
事,乃當場會同訴願人之現場負責人○○○製作菸害防制場所工作紀錄表
,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訪談訴願人之代理人○○○製作談話紀錄表後,
以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北市信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三六一八00號函報請原
處分機關核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北市衛七字第
0九三三四一四一九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前揭處分書之受處
分人誤繕為「○○館」,業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北市衛七字
第0九三三四七二六一00號函更正為「○○館即○○○○」)新臺幣一
萬元罰鍰。上開行政處分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十四條規定:「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
區隔及標示。」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者,按日連續處罰。」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衛署保字第
八七0四二五五八號公告:「主旨:公告舞廳、舞場、KTV、MT
V及其它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所定『除吸菸
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
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
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五)菸
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因於九十三年五月間進行室內重新裝潢,而將原有吸菸區、禁
菸區等區隔標示取下,本市信義區衛生所於六月四日進行稽查時,因
裝潢尚未完全完工,以致未將吸菸區、禁菸區等標示掛上,並非不依
規定設置。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設立於本市信義區○○○路○○段○○號,市招為「
○○館」,係屬密閉空間,依首揭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菸害防制法
第十四條所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其吸菸區(
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設置禁菸標示。本市信義區衛生所於事實欄所
敘時、地查獲訴願人之營業場所未依規定區隔設置明顯吸菸區(室)
及未設置禁菸標示,此有本市信義區衛生所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北市信
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三六一八00號函及所附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菸害
防制場所工作紀錄表、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之
談話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是其違規事證明
確,足以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因進行室內裝潢尚未完全完工,以致未將吸菸區、禁
菸區等標示掛上乙節,按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是對於吸菸場
所之限制,於菸害防制法第四章定有明文,凡於不得吸菸或除吸菸區
(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依法應設置禁菸標示或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以保護特殊場所所在之人身體之健康。查本件係民眾至訴願人營業
場所消費,發現該場所未依規定區隔設置明顯吸菸區(室)及未設置
禁菸標示,而向原處分機關檢舉,則訴願人既有對外營業之情事,自
應依規定區隔設置明顯吸菸區(室)及設置禁菸標示,是訴願理由,
委難憑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葉金川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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