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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4.10. 府訴字第0977008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林○○
    訴 願 代 理 人:林○○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27日北市衛醫護
    字第096398086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
      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
      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
      法定期間......者。」
      行政法院 62年度判字第583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
      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
      ,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訴願人係本市內湖區瑞光路○○號○○樓「○○診所」負責醫師,
      該診所於網路(xxxxxx)刊登「......新開幕 敦親睦鄰專案優惠..
      ....體驗價......療程......美白針13支......購滿10組......原價
      2,000 /支......特惠價9,900/13支 每一組再加贈氨基酸加強針1支
      (價值3,000元)......」之醫療廣告。
      案經高雄市鹽埕區衛生所以96年12月11日高市鹽衛字第0960003751號
      函轉原處分機關辦理,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12月20日訪談訴願人之
      受託人陳○○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規
      定,爰依同法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96年12月27日北市衛醫護
      字第096398086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於 97年1月3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 96年12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639808600號行政處
      分書係於96年12月31日送達,此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
      ;且該處分函說明五附註(三)已載明提起訴願之期間及遞送訴願書之
      機關。是訴願人若對之不服而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日內為之。又本件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
      是訴願人提起訴願期間之末日應為 97年1月30日(星期三)。然訴願
      人遲至 97年1月31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此亦有訴願
      書上所蓋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憑。則其提起訴願已逾30日
      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2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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