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評鑑內容及配分如下: (一)評鑑內容 1.團員、團員兼任樂團首席及聲部首席 (1)評鑑以團員個別演奏為原則。由評鑑委員會就當年度本團曾經 公開演出之曲目中,選定指定片段一段,抽選片段十一段,於 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團員除演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選取 三段抽選片段演奏完成評鑑,時間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原則。 (2)個別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影錄音存證。 (3)評鑑亦得就當/次年度本團定期音樂會,選定指定場次、指定 樂曲,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評鑑得包含樂曲分部練習、合 奏、演出期間,全程錄影錄音存證。 2.團員兼任助理指揮 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綜合評價以及主管綜合評量三部分: (1)音樂會現場演練:由演奏組依樂團年度行程預先規劃一演出作 為評鑑場次(包含練習過程以及演出),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 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員會於演出結束時繳交評分 。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2)團員綜合評價: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就音樂專業不記名評分 ,以百分制計分,以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五十即為本項得分。 (3)主管綜合評量:依據助理指揮平日負責行政業務之情形,由團 長指定召集人與相關行政主管給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十 為本項得分。 3.團員兼任組長 包括演奏技術評分、行政專業評分以及綜合考評三方面: (1)演奏技術:自選曲一首。由評鑑委員會評核,配分百分之三十 。 (2)行政專業:業務執行績效、企劃能力(或與國外音樂家聯繫事 務)、文書能力、語文能力等。由團長、副團長及秘書評核, 配分百分之五十。 (3)綜合考評:由團長評核,配分百分之二十。 4.團員、團員兼任樂團首席、聲部首席及助理指揮之評鑑,於樂團 聘有首席指揮期間,其評鑑方式得由首席指揮決定。惟應提本團 團務發展委會會議及首席會議審議,並經團長核定後實施。 (二)評鑑成績: 1.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含)以上為優異,七十分(含 )以上為合格。 2.工作年資滿六年以上之團員,得採計第七年起之年資,按每滿一 年加計零點五分計算總分,惟加計之分數以五分為限,如其未加 計之實際得分未達八十五分者,總分應低於八十五分。
- 四、評鑑成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作為團員排訂席次、助理指揮調整工作比重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 考核評分項目之一。 (二)不合格者於評鑑成績核定後半年內應依本基準接受複評,如仍未達 合格標準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辦理。
- 五、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評鑑: (一)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異,但免評鑑期間如有演奏品質狀況發生,應依 平時考核辦理。 (二)任職至評鑑日未滿三個月。 (三)因重大傷病或懷孕28週以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四)留職停薪期間。 (五)於二年內將屆齡退休或年資將屆滿二十五年並已申請於二年內自願 退休者。 (六)團長指定人員同意之樂團首席及聲部首席。 (七)二年內個人演奏專輯獲國內外重要演奏獎項,經評鑑委員審核通過 。 (八)當次評鑑二年內(前次與本次評鑑之間)40分鐘以上之音樂會現場 獨奏,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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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北市樂演字第1153000337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