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市學校除國語文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四節,兼任導師為 九節外,其餘領域或科目之專任教師為十六節,兼任導師為十一節, 如附表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如附表四,不受每週總減課節數 之限制。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51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13日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自115年08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