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530085654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部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其 餘由教師兼任。六班以下各校、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 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 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教師兼任主任,編制員額數以外 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 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長,必要 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九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 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術才 能教育班):集中式班級每班二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二人以上,至多不超過三人,專任師資 包含體育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 4.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實 驗學校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 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至四十班 者,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1.員額:十二班以下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 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0八班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 2.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九)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 ,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 之配置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六年內 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 教師兼任。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包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各校依臺北市 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已增置專任護理人員一 人者,應排除計入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第一項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不含進修部之班級數。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學校籌備處:置籌備處主任一人,處(室)主任一人至三人,並得擇 一處(室)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 五、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 性調整,以利校務發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