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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78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115年11月1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1.11

115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自115年11月1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督導、歲入概算籌編、對 外投資案審核、債券及債務管理等事項。 二、菸酒及稅務管理科:稅務行政、稅捐稽徵、菸酒查緝、管理及法令宣 導、動產質借業務之督導、捷運地下街之委託經營、基層金融機構信 用合作社之輔導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持有金融控股公司 公股股權之管理等事項。 三、市有財產開發科: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國有土地合作開發;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管理;市有財產委 託經營管理政策、計畫與法令之研訂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四、公產管理科: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公用財產管理政策 、計畫及法令之研訂;公用財產產籍之建制及更新;各管理機關經辦 業務之輔導及協助;眷舍房地之處理等事項。 五、非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撥用及被 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利用等事項。 六、非公用財產開發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開發;市有非公用土地參與捷 運聯合開發、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分回房地租 售管理;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履約管理等事項。 七、支付科:支付案件之收辦審核及預算餘額查對;庫款之支付及支付帳 務之處理等事項。 八、資訊室:本局網站、資訊軟硬體設備、資通安全與財政資訊系統之規 劃、建置、推廣及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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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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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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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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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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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8 條
    本局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動產質借處,其組織法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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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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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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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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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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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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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4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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