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 二、目的 (一)使本市各特教資源中心及各校(園)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輔具(以下 簡稱輔具)資源流通,以達充分運用之成效。 (二)就讀本市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能依其個別學習需求,獲得必要之 教育輔具。 (三)運用輔具,增進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學習成效,提升本市特殊教育 相關服務品質。
- 三、服務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 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
- 四、流通借用 (一)以借用現有或可達相同功能之替代輔具為原則。 (二)學校(園)因應學生及幼兒需求,填寫輔具申請表及建議單向輔具 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出借用,管理單位應評估後出借 。 (三)借用學校(園)及借用人員(指學生、幼兒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負 保管責任,並依照使用說明正確使用輔具,管理單位應向借用學校 (園)及借用人員指導使用方式後始得借用。 (四)如遇下列情況應將所借用之輔具送回管理單位 1.借期屆滿。 2.該項輔具不符合學生及幼兒學習所需。 3.學生及幼兒畢業、休學或轉學至本市以外學校(園)。 (五)管理單位出借之輔具,以供在校(園)使用為原則;經評估有在家 使用必要者,依第(七)款規定辦理。 (六)輔具若屬自然耗損,由管理單位負責維修;如因不當使用發生毀損 ,應由借用學校(園)及借用人員負維修責任;如因故遺失,應依 規定程序賠償。出借之輔具相關耗材由借用人員負擔新購耗材費用 。因可歸責於借用學校(園)或借用人員之不當使用致毀損或遺失 者,應依相關規定負修復或賠償責任。出借之輔具相關耗材由借用 人員負擔新購耗材費用。 (七)借用學校(園)管理之輔具提供學生及幼兒在家使用規範 1.經評估有使用安全疑慮、共用或維護中之輔具不予出借。 2.輔具需評估在家使用必要性,並確認借用人員瞭解輔具正確操作 方法,方可申請借用。 3.借出及返還時,應由借用人員自行運送。
- 五、借用及歸還手續 (一)借用學校(園)應出具財產借據,借據上載明學生與幼兒之姓名及 年級、借用輔具名稱、數量及借用期間。 (二)借期以出借日至該學年度結束(每年 7 月 31 日止),如需續借 ,應由原借用學校(園)或跨教育階段新學校(園)再行填寫借據 ;倘不續借,借用學校(園)應主動聯繫管理單位,辦理歸還事宜 。 (三)借出及返還時,應由借用學校(園)自行運送為原則。 (四)輔具提供學生及幼兒在家使用者,應填寫輔具在家使用借用單送管 理單位,方可出借。 (五)管理單位於輔具歸還時,應確認輔具及其附件狀況,並留存歸還紀 錄。
- 六、輔具管理 (一)管理單位 1.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學前教育階段移行擺位輔具。 2.北區特教資源中心:高中、國中及國小教育階段移行擺位輔具。 3.視障教育資源中心:各教育階段之視障輔具。 4.聽障教育資源中心:各教育階段之聽障輔具及溝通輔具。 (二)採購及盤點 1.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優先購置國內精良產品。 2.輔具應列具清冊,定期追蹤借用狀況。 3.配合所屬機關學校(園)辦理年度盤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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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5310903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5年10月2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具流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