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第 3 條檢舉臺北市轄內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案件(以下簡稱 檢舉案件),經觀傳局裁處罰鍰確定,且罰鍰達一定金額以上並全額收繳 者,按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八發給獎金。 前項所稱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指未依發展觀光條例 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並經觀傳 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裁處者。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由觀傳局另行公告之。
- 第 4 條檢舉人應填妥檢舉表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檢舉資料所載住宿日或住宿期間 最後一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向 觀傳局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營業名稱、經營人姓名或帳號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具體證據資料:營業場所外觀與內部照片、住宿訂房紀錄及消費證明 。 檢舉人檢附之資料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觀傳局得通知檢舉 人限期補正。 本辦法之檢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
- 第 5 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為觀傳局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其借用他人名義檢舉。 三、未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檢舉。 四、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填妥檢舉表或檢附資料,或經觀傳局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不符前條第三項規定。 六、檢舉前已由觀傳局調查或處理之案件。但調查或處理中之案件,經檢 舉人提出具體證據資料始據以裁處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由觀傳局通知檢舉人一次領取,並依稅法相 關規定辦理。 檢舉人、其一親等內直系血親及配偶依本辦法於同一年度領取獎金總額以 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第 7 條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發給。 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其獎金由最先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具 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 第 8 條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案件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可歸責於檢 舉人者,觀傳局得於撤銷原核定發給獎金之處分後,命檢舉人返還已領取 之獎金。
- 第 9 條觀傳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 第 10 條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觀傳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
- 第 12 條第三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檢舉資料所載住宿日 或住宿期間最後一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檢舉案件。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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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832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檢舉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檢舉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