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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2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 舉。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 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3-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832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檢舉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檢舉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