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點附件
- 附表:民生水資源再生廠停車場收費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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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5303717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6月30日起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30
115年06月11日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自115年06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