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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431008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22日訂定,自115年01月01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停車場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與臺北市政府 一百十年十月六日府授交停字第一一0三0八三五二六號函示訂定之 。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轄管對外開放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公務車、洽公車輛檢附開會通知單並事前申請者,免收停車費。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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