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治字第1156024579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5年10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0.01

115年09月21日修正全文6點,自115年10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 作,提昇里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里辦公處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 民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 務設備。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里鄰長之工作事項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 (3)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 (4)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 (5)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6)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 (7)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 (8)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 (9)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0)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鼓勵里民認養。 (11)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 (12)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2.睦鄰互助、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 3.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 4.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 5.社會福利、急難救助之協助。 6.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7.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8.鄰長證明事項。 9.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10.其他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里鄰長訓練 (一)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其後 每年度由各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至少一次,以增進里鄰長之工作 知能,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二)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函送本府民政局備 查。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里鄰工作會報 (一)里長每年應召集里幹事、鄰長共同召開里鄰工作會報至少一次,共 同研議下列事項: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情形。 3.里鄰建設服務經費之運用。 4.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5.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二)里鄰工作會報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上傳里辦公處網站,區 公所應查核里辦公處網站登載情形,更新亦同。 (三)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除會場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里辦公 處應依市容查報相關規定辦理。如屬重大提案應提市容會報或區務 會議處理列管。 (四)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並得視需求請本府相關業務局處派員 參加,其亦得依職權主動列席會報提出工作說明。 1.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3.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4.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5.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6.本府警察局。 7.本府環境保護局。 8.本府消防局。 9.本府社會局。 10.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1.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12.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13.當地瓦斯、電力、電信、自來水相關人員。 14.其他相關人員。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里鄰長表揚 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 作有優異表現之里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