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 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
- 二、應備證件: (一)離營證件。 (二)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三)本人及戶長(召集通報人)印章。 (四)戶口名簿。 (五)國民身分證。
- 三、申請手續: (一)後備軍人於離營歸鄉後十五日內由其本人攜應備證件,於「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 報到憑證卡」內應填入召集通報人姓名,並加蓋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 課辦理報到。 (二)區公所兵役課承辦人員查核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及報到憑證卡背面加蓋「已報 到」章戳及日期,在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役別」章戳,由區公 所兵役課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三)後備軍人歸鄉報到須同時遷徙戶籍時,應先至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 遷入登記後,再至新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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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1
後備軍人歸鄉報到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