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2)北市勞三字第092362771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2年12月2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 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明定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 關(構)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獎助對象: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 三、獎助項目及發給標準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1.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義務機構進用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比 例者,依下列標準發給超額獎勵金: (1)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用 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之。 (2)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其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每小時薪資符 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每月基本工資時,以一人核 計,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之。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 月為限。 (3)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4)超額人數之認定,應以最近進用超額部分之身心障礙員工為基準。 2.本市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每進用一名身心障 礙者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發給獎勵金;其發給標準,依本項(一 )1之(1)(2)(3)規定計算。 (二)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之設施設備費 1.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設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宿舍設備所需經費 ,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善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 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3.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交通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 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導訓練等其他必要之費用。 曾獲前項(二)之 1之補助者,十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曾獲前項(二)之2、3之補助者,五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 第一項(二)之1、2、3所列器材、設備,以有利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所需為限。
  •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者,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按季申請前一季之獎勵 金(逾三個月未提出者不予獎勵),並檢具下列文件依序裝訂,送勞工局審查。 經核定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請款。 1.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表。 2.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及個人薪資清冊。 3.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投保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4.機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5.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6.勞保卡影本、公保二聯卡影本。 (二)申請第三點第一項(二)、(三)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申請。經勞 工局審查核定後,通知申請者,檢具支出憑證、設施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照 片、說明圖),掣據請款核撥。 1.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設施設備申請表。 2.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卡影本。 4.個別薪資清冊。 5.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6.申請建築物修繕者,須附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應加附所有權人 同意書。 7.申請第三點第一項(三)之補助者,需附計畫書。 勞工局為審核前項(二)之申請補助案件,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協助辦理評估。
  • 五、勞工局對於接受獎勵之機關(構)應予追蹤抽查,其有變更獎助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獎助經費。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