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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7)北市勞三字第8723662000號函訂頒;並自87年1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 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經費獎助 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獎助對象: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 三、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1.私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義務機構進用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比 例者,發給超額進用獎勵金,金額按其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 一計算。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實際薪資之二分之一核計。 2.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本市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每進用一名身心障 礙者並連續服務達半年以上,按其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發 給獎勵金,進用重度以上者一人以二人核計。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其 實際薪資之二分之一核計。 (二)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之設施設備費: 1.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設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宿舍設備所需經費 ,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 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3.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交通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不 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導訓練等其他必要之費用。 曾獲第二項第一款之補助者,十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 一事由再提出申請;曾獲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補助者,五年內無特殊因素不 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第二項各款中所列器材、設備,以利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所需為限。
  •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者,於每年一、四、七、十月按季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 三個月未提出者不予獎勵),並檢具下列文件依序裝訂,送勞工局審查。勞工局 對符合獎勵條件,提本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決議 獎勵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請款。 1.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及設施設備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個人薪資清冊。 3.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及附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表影本、或公保清單(含投 保年資滿三十年者)。 4.機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5.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6.勞保卡影本,或公保二聯卡影本。 (二)各機關(構)申請第三點第二、三項補助者,應檢附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證明(身 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個別薪資清冊及公、勞保證明影本)、設施設備改善或 購置計畫書(申請建築物修繕者應附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 及工程預算書,非自有者應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估價單及訓練計畫連同申請 表送勞工局審查。勞工局對符合獎助條件者,提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決議獎助 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核撥。申請者於執行後應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 憑證報勞工局核銷。
  • 五、勞工局對於接受獎勵之機關(構)應予追蹤抽查,其有變更獎助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獎助經費。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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