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之移轉、使其消滅、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附 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而為之登記。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說 明 為使定義更 臻明確,爰 修正說明之 部分文字內 容。 1土地登記申 請書及登記 清冊。 申請人可至 本處網站( 網址:www. land.taipe i.gov.tw) 下載申請書 表使用或向 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 索取,並以 二份為限。 土地登記規 則第三十四 條 非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 理人)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 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 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結 ,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 簽章及記明委託時間,委託 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 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及代理人切結 「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 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 1增列申請 書表來源 之文字說 明,俾便 利申請人 取得相關 文件。 2配合地政 士法自九 十一年四 月廿四日 起開始施 行,修正 備註欄部 分文字。 2土地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 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三 十七條 配合土地登 記規則調整 條次 ,爰修正法 令依據。 3申請人身分 證明: (1)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 影本或戶 口名簿影 本。 (2)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 人資格證 明。 (3)華僑身分 證明書。 (1)向戶政 事務所 申請或 自行影 印。 (2)法人向 主管機 關或其 登記機 關申請 。 (3)華僑向 僑務委 員會或 僑居地 使領館 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1第(1)項文件為自然人時 檢附。 第(2)項文件為法人時檢 附。 第(3)項文件為華僑時檢 附。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3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4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5前列文件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並蓋章。 6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子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7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抄錄本。 1配合土地 登記規則 第三十四 條修正, 爰增列備 註欄第六 項。 2依內政部 九十年十 二月十八 日台內中 地字第0 八四四三 八號函釋 「有關公 司執照停 止核發後 ,地政機 關因應處 理方式」 規,增列 備註欄第 七項。 4印鑑證明。 向戶政事務 所或主管機 關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百三十七 條 申請土地登記 應附文件法令 補充規定第三 十二點 1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未能 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 之。 2登記名義人為無行為能力 人免附,但須檢附其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 明。 3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應提出 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 明,惟如係公司法人得檢 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或登記事項卡)正本 及影本,正本於登記完畢 後發還,影本應由公司切 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 ,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 法律上一切責任。」,如 未能檢附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登記事項卡 )正本及影本者,可檢附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表(或登記 事項卡)載有公司及其負 責人印鑑章之部分抄錄本 ,並由公司切結「本登記 卡現仍為有效之資料,如 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 上一切責任。」 4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 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 期前一年內核發者為限。 1增列法令 依據。 2配合土地 登記規則 調整條次 爰修正法 令依據。 3修正備註 欄第一、 二、三項 部分文字 說明。 4依內政部 九十年九 月七日台 內中地字 第0八三 四三三號 令修正「 申請土地 登記應附 文件法令 補充規定 」第三十 二點,爰 增列備註 欄第四項 。 5土地、建物 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 則第三十四 條 6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三十 七條之一及土 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七條 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 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 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 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應發還之文件。 (四)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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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4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預告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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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1807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