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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730332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3月16日起生效
  • 一、目的: 為配合管線單位維護纜線功能與兼顧維修作業所需人、手孔啟閉。管線單位應採不影響 交通及安全之原則,得以個案向道路主管機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報備。期以確保道路交 通順暢及人車安全。
  • 二、實施要領: (一)啟閉人、手孔應於維修前三日填具通告單一式五聯,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核備後 ,逕行分送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與養護工程處所屬轄區分隊及管線單位存查, 並載明左列事項: 1.人、手孔類別。 2.地點。(附平面圖) 3.維修項目。 4.維修期限。 5.承包廠商。 6.連絡電話。 (二)緊急性啟閉維修得以電話逕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轄區分隊)及轄管警察分局派 出所報備。並於左列時限內,填送通告單。 1.辦公時間搶修者,三小時內。 2.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上午十時前,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日,順延一日。 (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等之規 定設置安全設施物。施工時間應與警政單位保持連繫,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 交通指揮。 (四)啟閉人、手孔期限以三日為限,並應依原報備時間內維修。倘逾限得於三日內申 報展延,且以一次為限。 (五)啟閉人、手孔於同一路段以一個間距為限,如須啟閉兩個間距以上者,應申報以 分期分段逐期作業。 (六)啟閉人、手孔時間,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對於重要幹道以夜間施工為原則,維 修時間如因應交通及道路管理,須限制施工時,應遵照辦理。
  • 三、配合事項: (一)從事人、手孔積水抽除,應導入排水側溝及維護道路整潔,並就導管做妥安全措 施,以確保交通安全。 (二)辦理人、手孔結構體之修、改建,如涉及道路挖掘,應依道路挖掘有關法令規定 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所屬「道路挖掘協調管制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憑許可 證施工。 (三)本作業如未設妥相關安全措施而造成國家賠償法事項,概由管線單位逕行負責。 (四)本作業之違規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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