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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3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83)府工公字第83010287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第九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之基準如左: (一)公園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至二0、000平方公尺者,得設置一個涼亭。 (二)公園面積超過二0、000平方公尺者,就其每滿一0、000平方公尺部分, 得增設一個涼亭。
  • 三、捐獻之涼亭,以可供植物攀爬生長為原則,並應檢具公園涼亭設計圖說及設計位置圖( 平面圖),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提出之,經公園處送 本府工務局審核通過,並報本府核定後接受捐獻。 前項設計圖說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園型態與涼亭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圖樣:包括平面、立面、剖面、配筋及其他各詳圖。 (三)捐獻者之名牌:包括位置、型式、建材等,但其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寬度不 得超過三十公分。
  • 四、捐獻公園涼亭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由公園處代為申請建築執照。但其涼亭 施工應由捐獻人為之,並負責施工範圍之安全。
  • 五、捐獻人興建公園涼亭,應依約定之設計圖樣及設計位置為之,其未依照約定施工者,公 園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公園處得予拆除並回復原狀。前項拆除及回復原 狀之費用,應由捐獻人負擔,捐獻人不得異議。
  • 六、捐獻之公園涼亭,竣工後登記權屬臺北市有,並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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