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利用空地申請設置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以下簡 稱停車場),特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申請程序。
- 二、申請基地應為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即非法定空地而現況無建築物之 土地。
- 三、申請基地臨接現有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輛以下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 (二)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一輛以上,八十輛以下者,應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三)小汽車停車數量八十一輛以上,或兼供或專供停放大型車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 道路。 停車場利用自設通路以臨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比照前項標準,並應取得該通路土地所 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
- 四、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並規劃一輛以上停車空間。臨接未設有 人行道之道路側,應至少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人行道。如設有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 分之七十以上。
- 五、申請人(即停車場負責人)應檢具下列停車場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有關 文件,向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提出申請: (一)設置計畫書封面(格式如附件)。 (二)申請表(含申請使用年限,格式如附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建築線指示圖。 (六)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如利用自設通路進出者,並應含第三點所列文件)。 (七)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八)設置方式說明: 1.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景觀、植栽、綠化、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及 說明。 2.出入口之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入車之管制設 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3.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 之標示及說明。停車場停車數量在一百五十輛以上者,應作鄰近路口服務水準 變化之分析,並應作停車場進出場服務容量、等候空間容量及出入行車視距長 度之計算及分析;停車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候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 等候空間容量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九)使用管理事項說明:應包含停車場之進出管制方式、使用對象及停車場維護保養 方式等。 (十)現況未建築使用空地之照片。 設置計畫書,除申請表外,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0公分×二一公 分(A4)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 六、設置計畫書由本府交通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 程處、停車管理處及相關單位共同審議後,報本府核定;其申請基地如位於保存區、特 定專用區、風景區、保護區、行水區或農業區者,並應於核定前,會請各該主管機關同 意。
- 七、設置計畫書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涉及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 物處理原則者,申請人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者,並應於領得停車場 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八、經核准之設置計畫書之變更,應由申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定,非經 本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 九、停車場之使用期限屆滿時應依規定停止使用,如擬繼續使用,申請人應於屆滿前三個月 ,檢附有關文件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敘明擬繼續使用之期限,向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提 出,報由本府核定。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而擬繼續使用時,須依本申請程序重新申請。
- 十、違反核准之設置計畫書內容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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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