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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第一科:全市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目變更、不動產交易、土地移轉 登記檢查及督導地政事務所工作之推行等事項。 二 第二科:全市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照價收買、編製公告土地現 值表、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私有未建築用地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 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及土地改良物估價等事項。 三 第三科:全市地權調查、維護實施耕者有其田成果、推行耕地三七五減 租政策、辦理公有耕地放租及管理、農地使用之調查、私有出租耕地收 回、未依限建築使用之處理等事項。 四 全市土地徵收及公地撥用等事項。 五 第五科:全市土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政策之研擬、法令研修及業務督 導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法制、事務、出納、財產管理、研考 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七 資訊室: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執行與協調 聯繫及全市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與訓練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督導、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地政事務所及土地開發總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處因事實需要,得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其作業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地政事務所主任。 七 土地開發總隊總隊長。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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