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工業、礦業及土石採取之登記、管理與輔導及商業行政業 務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本市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公共場所電氣技術人員之 檢查、水電、煤氣、冷凍空調、鑿井業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驗 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農、林、漁、牧事業、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資材管 理、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護、綠(美)化規劃、施工與教育及動 物衛生業務督導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山坡地、保安林違規查報、取締、處分、移送法辦、強制 執行及強制拆除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本市山坡地水土保持、產業道路、登山步道及休閒遊憩設 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督檢查及 水土保持宣導教育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 等事項。 七 資訊室:掌理資訊硬體設備及軟體之租購維護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專員、股長、分析 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市場管理處、商業管理處及動物衛生檢驗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1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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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