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賦予客家文化會館、客家藝文中心暨 北區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為本館室)三場地更多元化、更具生機之利用功能,提供 臺北市客家族群暨各公益或藝文團體之活動空間,豐富臺北市藝文活動之內容,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館室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一)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之各式活動。 (二)足以增進臺北市市民參與藝文、休閒、民俗或學習等之正當、公益性質活動。 (三)全市性主要事件、議題相關之活動。 (四)其它經本會許可之活動。
- 三、本館室以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 四、本館室開館時間除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時間開放受理申請 使用。
- 五、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時段時間 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第三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 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 六、使用期間三天以內與超過三天之申請(最長為一個月),應分別於活動前十五日與活動 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二、三)向本會提出申請,使用期間超過三天之申請 ,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詳敘活動目的、方式、項目、內容及起迄時間,經本會許可後 辦理使用手續及預繳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三十為定金,並於使用日之三天前繳清各項費用 (場地使用費及預收代辦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各項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 件四)。如由使用人自行清掃且經館方檢查合格者,得於場地使用完畢後請求退還代辦 清潔費,本會五日內無息退還。
- 七、凡客屬團體或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活動之其他藝文團體,舉辦定期、定時之 活動者,其使用期限經本會許可者,得不受最長期限一個月之限制。
- 八、保證金(標準詳見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於活動結束後,經該館室派員檢查場地、設備 、器材等無毀損情事者,五日內無息退還,如有損壞公物或代辦清潔費不足時,即於保 證金中照價扣除,尚有不足時由該館室追償之。
- 九、申請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相關活動者,其場地費以五折計算;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相關 活動且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三折計算。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舉辦之公益性質活動,其使用申請經本會許可者,得免繳納各項 費用。
- 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使用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 十一、申請案經許可後,本館室如有特殊需要須自行使用場地時,得於使用五日前,通知協 調原申請使用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 求賠償。
- 十二、申請人於借用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人員、場地之安全負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許可使用,己同意者應予廢止,並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二)活動損及他人或有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三)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五)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六)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七)將場地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辦理宴席或喪葬事宜者。
- 十三、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二)使用時請妥為維護場地設備,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三)使用時請遵從管理人員有關場地使用之規範。 (四)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相關電器設備點交還管理人員,以利次日其他使 用。 (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活動,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 核准後,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次日回復原狀。 (六)辦理公益性娛樂活動,如須印製入場卷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 十四、本要點各項費用之訂定及調整,由本會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五、本館室所收費用,除代辦清潔費核實支用外,餘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 十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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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1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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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府客二字第092030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9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