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內人民人身安全,維護 社會治安,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派遣安全警衛勤務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作業規定為之 。
- 三、受理及派遣安全警衛勤務單位: (一)立法委員: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及「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由本局保 安科受理及指定派遣單位。 (二)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本局執行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安全警衛 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三)市議員:市議員因行使職權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向本局申請派 遣安全警衛人員,由本局保安科受理及指定派遣單位。 (四)司法人員:依「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之規定,由當事人住 居所或戶籍地轄區分局受理及派遣,必要時由本局保安科受理及指 定派遣單位。 (五)其他:因與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具有關連性,且有受危害之虞提出 申請者,由當事人住居所或戶籍地轄區分局受理及派遣,必要時由 本局保安科受理及指定派遣單位。
- 四、警察機關派遣安全警衛人員執行人身保護,以一人為原則;其因特殊 具體危安狀況,依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審認有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 再增派一人。
- 五、安全警衛勤務由當事人按其性質以書面(附件一-受理安全警衛人員 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三條提出申請,經各機關評估小組召開「派遣安 全警衛勤務評估會議」評估原因必要性及安全警衛人員後派遣,原因 評估原則由轄區、戶籍地或該選區之單位評估(必要時由本局),安 全警衛人員資格由派遣單位評估。
- 六、各機關評估小組成員: (一)外勤單位由主官、副主官、督察組組長、保防組組長、偵查隊隊長 (大隊、隊由相關業務組長)、業務承辦人及派遣安全警衛人員單 位主管等組成(視實際需要增減)。 (二)局本部由業管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由保安科、保防科、督察室、刑 事警察大隊及安全警衛人員所屬科室派員組成(視實際需要增減) 。
- 七、派遣安全警衛人員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現職為巡佐(小隊長或警務佐)職務以下,但市長候選人隨護警衛 不在此限。 (二)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大 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三)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考核: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 ,平時考核評定均列「C等級」以上者,或年終考核非評列為「考 核欠佳」事由者。
- 八、安全警衛勤務之執行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每三個月定期檢討,保護事由消滅後,應即停止派遣。 (二)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本局執行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安全警衛 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三)市議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原因申請安全警衛人員:每月定期檢討為 原則。 (四)如有必要延長者,應經當事人再次申請,檢具相關事證核派後始繼 續派遣,如危害之虞消失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應即停止執行。
- 九、安全警衛人員以曾受本局安全警衛訓練人員為主,如未曾受安全警衛 訓練者,應由督察組組長(或保安科股長)以上幹部個別施以四小時 以上基本安全警衛訓練後,再行派遣。
- 十、安全警衛人員服勤注意事項: (一)安全警衛人員應納入評估小組指定之管理(負考監責任)單位每日 勤務分配表落實管理,出勤應依規定簽到、退,如有勤務時段因保 護對象行程異動,應報經該單位主管核定變更。 (二)安全警衛人員應確保被保護對象之人身安全,並謹守行政中立原則 ,不得從事與職務(安全維護)無關之行為。 (三)安全警衛人員應嚴守勤務紀律,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人、事、地、 物,並注意本身安全。保護對象有安全之虞或遭受暴力攻擊危害時 ,應即時排除危害,並報告警察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及管理單位 主官(管),必要時得請求支援。 (四)安全警衛人員對保護對象之活動行程,認有安全顧慮時,應主動告 知、機先防處。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報發生地轄區警察機關支援 處理,並接受其主官(管)統一指揮調度。 (五)落實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注意本身生活言行,各安全警衛人員並 應與管理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每日定時聯絡,報告勤務狀況,如有 特殊狀況,應由管理單位作成書面紀錄備查(如附件二-安全警衛 人員聯繫紀錄表),並受安全警衛人員所屬機關各級長官之指揮、 監督。 (六)安全警衛人員除攜帶應勤裝備外,並視實際需要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警笛及照明設備等其他必要裝備,以利狀況聯絡及處置,另攜帶 應勤槍械(含彈藥配備),應妥為保管,依勤務執行規定,於服勤 起、迄時間登記領用及繳回。 (七)安全警衛人員如有必要攜帶槍械進入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執行公務 時,應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槍械攜行規定」辦理。 (八)安全警衛勤務之派遣,以被保護對象在本市轄區活動為原則。 (九)安全警衛人員離開本市執行勤務時,應比照越區辦案方式辦理通報 ;如無法親自辦理時,由管理單位或勤務指揮中心代為辦理。
- 十一、安全警衛人員督導考核及獎懲規定: (一)各單位派遣安全警衛人員,應依據任務需求,指派勤務執行落實 及無風紀顧慮之人員擔任,以利任務遂行。 (二)安全警衛人員之指定管理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導考核安全 警衛人員簽到、退等情形,並確實管理每日槍彈裝備領繳、清點 及人員管考等工作,落實相關考核作業。各級督導人員應將安全 警衛勤務列為督考重點,並深入督導,如發現不適任行為應即協 調更換,並注意任務銜接,以維護保護對象之安全。 (三)各派遣單位對派遣安全警衛勤務情形,得不定期召開勤務檢討會 ,對各安全警衛勤務執行情形逐案檢討作成記錄。經考核優良者 ,得予以續任,考核不佳者,立即檢討調整。 (四)安全警衛人員於勤務期間未發生勤務缺失,且未受劣蹟以上之處 分者,每月予以嘉獎一次,所屬單位主管每季嘉獎一次,並負考 核監督之責。警察局、分局(大隊、隊)業務單位每半年承辦人 嘉獎二次,組(股)長嘉獎一次。
- 十二、本作業規定奉核後施行,並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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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保字第11530682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5年5月1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保護勤務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安全警衛勤務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