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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健字第0940440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 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成立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 護網),特訂定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認證對象包括醫師、營養師、護理人員、其他相關之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
  • 三、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醫師部分: 1.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或合格衛教人員:修畢4小時通識學分者。 2.內科及家醫科專醫師:修畢16小時專業學分、通識4小時學分以及完成4小時臨 床訓練者。 3.其他科別醫師:修畢24小時專業學分、4小時通識學分以及完成8小時臨床訓練 者。 (二)非醫師之醫事人員部分: 1.中華民國糖尿病合格衛教人員:修畢4小時通識學分者。 2.其他醫事人員:修畢28小時專業學分、 4小時通識學分以及完成16小時臨床訓 練者。 (三)醫療機構 凡通過本照護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經認證通過後 ,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辨識標誌發給及使用之相關規定 ,由本局另訂之。
  • 四、經其他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之人員,在縣市互惠原則下,得直接提出認證申請。
  • 五、修畢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核心課程之醫事人員,視同業已修畢本局規定之專業課程 學分。
  • 六、每次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前項有效期限,自教育積分達標準之日計算;但依第四點規 定取得認證資格者,依原單位發給證書之起日計算。
  • 七、申請認證展延者需於三年內修畢四十八學分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至少八小時為臨床訓 練。
  • 八、通過認證之人員,應配合本照護網相關計劃之推動,為提升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 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而努力。若有違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局得終止其認 證資格,不受第七點授證有效期限之限制。
  • 九、本要點經本局核可後實施,修改時應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後,再經本局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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