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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102396362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02年12月10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 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成立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 護網),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照護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士 /護理師、營養師及其他相關之醫療人員 及醫療機構。
  • 三、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醫事人員: 1.醫師: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診療見(實) 習四小時及個案討論會一次。並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2.護士 /護理師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護 理見(實)習二點五日(或五個半日或二十小時)。並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 」四小時。 3.營養師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營養見( 實)習二點五日(或五個半日或二十小時)。並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 時。 4.藥師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藥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診療見(實 )習一點五日(或三個半日或十二小時)。並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 5.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者:檢附有效 期限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6.其他相關醫事人員: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得可加入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並 給予學分證明。 (二)醫療機構: 凡通過本照護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經認證通過後 ,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辨識標誌發給及使用之相關規定 ,由本局另訂之。
  • 四、經其他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之人員,在縣市互惠原則下,得直接提出認證申請, 並依原單位發給證書之起日計算。
  • 五、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筆試,有效期限為三年;認證有效期限及期滿後 之展延期限為六年。
  • 六、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等專業人員應於認證有 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其時數不可低於以下基準: (一)醫師或藥師:修習四十八小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七十二小時。 (三)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
  • 七、通過認證之人員,應配合本照護網相關計劃之推動,為提升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 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而努力。若有違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局得終止其認 證資格,不受第五點授證有效期限之限制。
  • 八、本要點經本局核可後實施,修改時應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後,再經本局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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