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公平徵求優良認養人,特依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 行天橋認養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認養標的為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如附表)(一次或分別辦理徵求,視實際情形決定)。
- 三、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 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設施;新工處亦得公開徵求認養人。 認養人依前項規定以書面向新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地下道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企 劃書。新工處應於該申請案提出七日內於該處網站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新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由新工處組成評 選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 四、新工處得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財政局各單位專業人員成立五人至七人評選小 組,辦理評選事宜;必要時得聘府外專家學者參與評審。
- 五、評選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新工處於召開評選會議七天前,將參選認養人之申請書及企劃書送各評選委員先 行審閱。 (二)正式評選會議召開時,由各到場參選認養人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依抽籤順序於十分鐘之時限內,由參選認養人向評選委員會進行簡報,簡報後由 評選委員提問,提問後由參選認養人以五分鐘之時間綜合答覆。 (四)各參選認養人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人數不得超過七 人(含器材操作人員),簡報時其他參選認養人應暫時離場等候。 (五)到場參選認養人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分別評定各參選認養人名次,第一名取 得優先認養權利,並由評選會召集人當場宣布。 (六)以書面通知認養人於十日內簽訂認養契約,未於期限內訂約者,由第二名遞補, 餘者類推但至第三名為限。
-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維護及美化構想(佔70%)。 (二)配合協調機制(佔10%):專人負責維護及與新工處協調配合情形。 (三)廣告企劃方案(佔15%):廣告物樣式及內容。 (四)簡報內容(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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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5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公開徵求認養人評選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564166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